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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

http://www.dynews.zj.cn 东阳新闻网  2007年10月9日 16:21  稿源: 中国建筑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是指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和其他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制修订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下达计划、开题论证、征求意见、技术审查、行政审查、批准、发布、出版等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了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程序、内容、时限和其他要求。标准制修订工作应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与电磁辐射防护相关标准、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工作按《环境标准样品研复制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制修订工作主管部门、技术支持单位、标准主编单位和标准出版单位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的职责。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基本原则、程序和各方职责

  第六条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规划为根据,通过制定和实施标准,促进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有利于保护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有利于形成完整、协调的环境保护标准体系;

  (四)有利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

  (五)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相关方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具有科学性和可实施性,促进环境质量改善;

  (六)以科学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为依据,内容科学、合理、可行;

  (七)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可参照采用国外相关标准、技术法规;

  (八)制订过程和技术内容应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任何具备相应能力和资格的单位均可自愿申报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或就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标准管理部门根据申报单位的能力、业绩和标准制修订工作的要求,择优确定承担单位,按程序批准。地方省级环保部门可结合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制订工作,推荐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单位。

  承担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单位,应根据第六条确定的标准制修订工作基本原则,结合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开展相关的调查、研究、咨询、论证、试验等工作。在充分掌握与标准有关的基本情况后,编制标准。

  在标准制修订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篡改或捏造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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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 王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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