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9日上午洪洞“12·5”事故国务院调查组成立大会上,临汾市长李天太代表市政府向遇难的矿工表示沉痛哀悼,向死难者家属致以深深的歉意,并表示愿意接受组织给予的任何处分。(12月9日人民网)
从2004年中共中央批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算来,“引咎辞职”进入中国政治生活已有近四年时间,但迄今引咎辞职并未成为政治惯例。
洪洞“12·5”矿难中,市长对政府在事故中的责任分析透彻,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却没有顺理成章地形成引咎辞职的决断,而把自己的政治前途推到组织身上,反映了“引咎辞职”在中国政治土壤中成长的诸多软肋。
表面上看,引咎辞职能给公众留下承担责任、直面民意的形象,但辞职之后的诸多不确定性,使更多官员选择宁可被撤职也不主动辞职。在西方,引咎辞职建立在其独特的政治体制基础上,所以,若要引咎辞职真正成为中国的政治惯例,也需要一些机制乃至制度上的安排,否则,在重大事故之后,官员引咎辞职的哑声不可避免。(高永峰)
有资料显示,在许多矿难背后,是政府官员的渎职犯罪。更值得关注的是,矿难中的渎职犯罪大都或轻或免。在2006年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629名渎职犯罪嫌疑人中,作出刑事判决的只有249人。其中判处实刑的仅9人,占判决总数的3.6%,其余都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
换言之,尽管近年来对违法矿主处罚力度有所加重,对矿难负有监督管理之责的政府官员,却明显存在着“轻罚轻判”。一些部门官员利益分沾,责任分散,处罚往往从轻。显然,在这种情况下不可能真正遏止矿难。
所以,对于煤矿安全生产,既要从严落实矿主责任,也要严格落实负有监督管理之责的政府官员责任。与此同时,更要扭转当前一些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重监督轻管理等倾向,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服务体系。(作者:邓清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