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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草案解读

http://www.dynews.zj.cn 东阳新闻网  2008年1月3日 13:58  稿源: 北京晚报


  食品安全法草案:遭遇不安全食品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

  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方面的赔偿额度有望提高。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提出,要建立畅通、便利的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对消费者的赔偿将提高到10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今天下午对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消费者可获10倍赔偿

  食品安全法草案是在食品卫生法基础上进行修改,并根据修改的内容将其更名而来的。草案第90条规定,食品经营者以假充真或者销售不安全食品,除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以外,消费者还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最高处罚20倍罚款

  草案对故意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等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没收其从事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处以最高多达货值金额20倍的罚款,吊销其许可证。

  建立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针对食品安全信息公布不规范不统一、公布的信息有的不够科学造成消费者不必要的恐慌等问题,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以及其他可能引起消费者恐慌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其他信息,由国务院授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门统一公布。

  不安全食品将被召回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发现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或经营,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消费者停止食用该食品。生产者应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并记录召回情况。另外,对于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该食品再次流入市场。

作者: 廖雁   编辑: 陈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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