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多岁的屈女士和老伴老黄正在收拾家务,发现门缝里塞进来一封“信”,正面写着儿子黄明华化名的名字,左下角显示有“悬赏通缉令”五个大字。没等老伴过来,屈女士就晕倒在地上。进门后,黄明华发现其实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广告。该广告显示,房产公司“‘通缉’的对象是成功人士,全城人士接此通缉令后,请速告某售楼中心。”昨日,黄明华将该房地产公司告到郑州市管城区法院(据7月16日《河南商报》)。
广告做成了“通缉令”,这房地产公司也太有才了。做广告本意是为了推销,广告做得花哨一些,也无可厚非,但不管什么样的广告,都必须遵守法律,都必须尊重公序良俗。可是售楼“通缉令”,既违反了道德,也违背了法律。
发布“通缉令”,是国家公安部门专门针对在逃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抓捕行为,普通公民是没有权力颁发“通缉令”的。广告做成“通缉令”样式,显然是在拿公安机关的尊严开玩笑,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从维护法律尊严角度来说,这家房地产公司拿“通缉令”做广告,应该受到处罚。
贸然送达广告“通缉令”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损害了其名誉权,造成的影响是极恶劣的。而且,让人费解的是,房地产公司是如何知道黄明华详细情况的?这显然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非法收集公民信息,并且用于商业用途,是违法行为。
做广告拿“通缉令”说事,是现今广告种种乱象的冰山一角。比如“局部级享受”的香烟广告;“低得不能再低的”房价广告,都给人一种道德失重的感觉。在笔者看来,得体的广告应该在传递信息的同时,提供精神上的享受。综观不断涌现的“另类广告”,提醒有关部门广告市场上的低俗之风早已到了该铁腕整治的时候。
人的尊严应该受到尊重;法律的尊严应该得到维护。黄明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这是值得赞赏的,希望更多公民拿起法律与道德的武器同不良广告作斗争,更希望相关监管部门负起责任,别让不良广告污了我们和孩子的眼球。